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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及治理对策

摘要:本文列举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积极寻求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年来,在我国会计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并且失真程度之深、范围之广、危害之大,引起了社会的极度关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已经对国家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 
  一般意义上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信息提供者通过非法手段或利用会计方法本身的缺陷而有意识地提供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使投资者和债仅人等信息利用者受到损害的行为。信息提供者利用其信息优势,采取欺诈手段不合法地调整企业的赢利,其有些手段貌似合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但是突破了一定的限度,已成为不合法的操纵行为。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说有人为因素和非人为因素,下面就此分别予以剖析: 
  (一)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人为因素 
  会计信息失真的人为因素主要是在
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事前经过周密的安排,故意以欺诈、隐瞒、舞弊等手段,使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济活动,或制造虚假的会计事项。 
  1.企业主管部门干预。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为突出政绩,给企业下达硬指标,强行压任务。当企业完不成目标任务时,又有意识地引导企业虚报利润、隐瞒亏损。结果造成某些人受益,企业职工遭殃,国家利益受损。 
  2.企业领导伪造成果。某些企业为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或者当企业遇到困难、或经营不善、或经济效益不理想时,弄虚作假有利于争取贷款、吸引外资,壮大自身实力。 
  3.财会人员的素质不高。可以说,所有会计信息失真都与财会人员有关。但就其主观原因而论,又可大致分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两种。故意行为是财务人员道德素质低,名利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主动或被动地有意编造假账、假报表,提供虚假信息来欺上瞒下,以谋求个人利益。如根据领导意图随意调整或编造会计信息就是典型的故意行为,是明知故犯。过失行为则是由于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理论水平低,对法规政策理解不透,对实际情况不甚明了以及具体操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这也是我们会计基础工作差的具体表现。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非人为原因: 
  上面所述无论外部原因还是内部原因,都是人为干扰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实际上,由于会计核算本身的客观局限性也会导致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失真,主要表现在: 
  1.会计环境变化与会计方法变化的不同步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运动环境是瞬息万变的,如物价变化和随机事件的发生等,都会对价值运动的流量、流向发生影响。而会计核算的规定,原则上又是相对稳定的,加之会计本身是反应性的,导致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时滞”现象,这就必然产生会计信息反映的误差和失真,市场越是不稳,竞争越是激烈,这种误差和失真度就越大。 
  2.会计确认计量的假定和估计性。在会计核算中,存在许多不可确知和难以准确计量的因素,因此,
会计确认和计量工作有时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计方法。如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预计残值、折旧率的确定,以及一些共同费用的分摊、收发材料的计价、费用跨期分配和成本结转等,都只能是近似的结果。因而,会计信息不可能绝对精确地与客观价值运动相符合。 
  3.对未来事项认识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未来事项由于受现在和未来各种必然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其发展变化总是模糊的和不确定的。虽然人们努力探讨各种预测方法,试图尽可能准确地预测,但只要我们将会计预测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其准确性很多都是不怎么可靠的。从理论上来说,实际结果同预测结果出现差异也是必然的。 
综上所述,人为因素和非人为因素共同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其中人为因素是最主要的原因,也是治理的主要对象。
三、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 
  (一)企业内部治理是关键: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比如健全董事会、建立审计委员会、建立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建立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 
  2.强调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要想从根本上扭转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严重局面,关键是要对单位负责人实施有效的控制,要明确、加重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而我国1993年的《会计法》在这一点上却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中造成了谁负责,结果谁都不负责的混乱局面。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贪污给予行政处分。”新《会计法》的这些规定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抓住了会计信息造假的本质,从而能够有效地治理我国会计信息严重的局面。一旦造假事实被发现,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颐指气使、把会计人员当挡箭牌的局面也会大大改观。 
  3.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法》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外,也规定会计人员做假帐,属于明知故犯,不论何种原因,一律处罚。会计人员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单位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所以会计人员应该透彻理解《会计法》,坚持依法进行会计行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在社会中,如形成崇尚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会促使会计人员在主观上注意加强行使会计监督的义务;反之如果会计职业道德败坏成为一种风气,会计人员协助造假不仅不会受到社会指责还会成为一门值得夸耀的技巧,那么可想而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能有多少。  
  (二)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必要手段。会计行为的内容随着社会关系的改变而不断变化和充实,会计信息、的使用范围也日趋扩大,渗透至社会的各个方面。要使会计信息具有公允性,得到社会的承认,必须有外部的有力监督。《会计法》中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后应出具检查结论,进行鉴定评价,从而使会计信息获得社会的公认。另一方面,应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因为专业的监督来得更有效果。目前,我国有数十万的注册会计师,且数量还在不断扩大,应当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推行报表审计签证制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起事后控制的作用。通过这些外部监督措施,维护财政纪律和经济秩序,防止
会计信息的失真。同时也有利于单位筹资和扩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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